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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西安两小区使用国家禁用高碱玻纤排烟管 |
【guandao】2010-5-4发表: 西安两小区使用国家禁用高碱玻纤排烟管 桐树湾小区,有毒排烟管道已拆除装在卫生间和厨房里有毒管道可致血癌据执法人员介绍,排烟管道一般装在卫生间和厨房,用来通风或排烟。管道内使用这种高碱玻璃纤维主要起到防火和增强作用,就像楼板内的钢 西安两小区使用国家禁用高碱玻纤排烟管桐树湾小区,有毒排烟管道已拆除 装在卫生间和厨房里有毒管道可致血癌 据执法人员介绍,排烟管道一般装在卫生间和厨房,用来通风或排烟。管道内使用这种高碱玻璃纤维主要起到防火和增强作用,就像楼板内的钢筋一样。但陶土坩埚高碱玻璃纤维制品对人体危害极为严重:这种玻璃纤维有辐射,会在空气中散发微尘颗粒,吸入人体后可能致人患白血病(血癌)以及硅肺病。还会对人的眼睛、皮肤、黏膜造成严重灼伤,引起头痛、恶心、气短、致人伤残等。 是否合格材料 肉眼很难鉴别 1995年9月1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通知,严禁高碱玻璃纤维用于玻璃钢和其他玻璃纤维增强建材制品。1999年,国家明令淘汰陶土坩埚这种生产工艺。 据介绍,高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每卷约40元,中碱玻璃纤维近百元,而国家提倡使用的无碱玻璃纤维价格更高。一些排烟管道制造企业为降低成本,往往选择低廉的高碱玻璃纤维网格布作原材料。这种管道一般市民用肉眼鉴别不出来,只能通过执法部门采样,交由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才能得出结果。 西安两小区使用国家十余年前明令淘汰的排烟管道,在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后,一家工地虽已拆除安装的排烟管道,但不愿意给工商部门提供生产厂家信息。另一小区不但未拆除,工商人员前往调查了6趟,5趟都见不到工地负责人。 执法人员介绍,这种安装在居民家里的排烟管道,可致人患血癌等多种疾病。 群众实名举报工商抽检结果为明令淘汰产品 3月27日,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西安市矿山路附近的桐树湾住宅小区、建工路附近的雅苑住宅小区,涉嫌安装使用国家淘汰并禁止使用的排烟管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发现,在桐树湾住宅小区正在安装的这种管道有100根,雅苑住宅小区已经安装使用的有200根。为稳妥起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两住宅安装使用的管道进行抽样送检。 近期,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样品经检验,玻璃纤维化学成分不符合jg/t194-2006《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检验结果表明该样品所用增强材料为土坩埚拉制的高碱玻璃纤维制品,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检验结论出来后,工商部门立即责令两小区拆除已经安装的排烟管道。 工商人员跑多次两小区都没有提供生产厂家 昨日下午,记者跟随执法人员前往两小区进行检查。在桐树湾小区,记者见到了江苏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树湾项目部副经理陆兵。他说接到执法人员的通知后,他们已经将安装的排烟管道进行了拆除。记者和执法人员在正施工的4-8楼内看到,已经拆除的管道被摆放在地面上。每层20根,5层刚好100根。 执法人员询问这些管道的来源时,陆兵说厂家是西安三桥一带的,具体厂家名称记不清楚了。陆兵还说,由于工商部门介入后,他们已经将签订的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等证明退还给了这个厂家一个姓耿的男子,所以现在无法查实这个厂家的名称。执法人员说,此前他们来调取这些材料时,工地以材料员不在为由,没有给他们提供。 在雅苑小区的4号、5号住宅楼工地,执法人员找不到一个项目部负责人。最后一位男子自称是这里暂时负责的,但得知执法人员的来意后称,“那些管道仍在使用,还没有拆除”。随后此人以找领导为由消失得无影无踪。执法人员说,他们已经是第6次来此工地检查了,只有其中一次见到了工地负责人。当时,这名负责人也提供不出这里使用的200根有毒管道的供货厂家。 管理方近期将加大对排烟管道的监管 经济检查大队一位执法人员说,以往他们只是对钢筋、水泥等这样的主要建筑材料进行监管,这次是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才抽取了两个小区的排烟管道进行检验,结果发现都不合格。他们近期将加大对排烟管道的监管,以确保广大市民健康的居住。这位执法人员还说,由于我省检测机构还不是很完善,这些检测必须要到国家一些部门才能检测到,所以有时候制约了他们的工作。 使用质量不合格建材情节严重可吊销施工单位资质 记者从陕西省住建厅了解到,建筑材料的监管不到位,也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对此有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guandao】更新:2010/5/4 15: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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